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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排放污染物超标最高罚百万

2018/10/27 7:38:00发布29次查看
注意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最高将被罚款100万元。10月2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闭幕,表决通过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幅增加了罚款额度,部分罚款额度上限翻20倍。
拆迁工地应采取湿法作业
条例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工地的扬尘污染已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一个重要污染源。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程建设有关部门提交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保障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应当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
拆迁工地应采取湿法作业,渣土及建筑垃圾车辆密闭运输,按照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清运到指定场所处理。启动ⅲ级(黄色)预警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土方挖填、转运和拆除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排放超标最高罚100万元
相较于老版“条例”,修改后的《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提高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业整治,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在禁燃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能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能源发展布局,控制煤炭产能和消费总量。禁止生产、销售、燃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煤炭。
此前,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只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此次,除了拆除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外,还将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从事橡胶制品生产、经营性喷漆、制骨粉、屠宰、畜禽养殖、生物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露天焚烧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垃圾或者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新版条例则将责任划分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并分别规定了罚款数额。
记者 黎静
合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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