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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禁令让正义不再迟来 俞伯俊律师讲相关知识

2018/10/27 8:43:10发布306次查看
    生活中,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常常会想到用法律途径维权。可是,法律途径一般需要经过起诉、审理、执行等法定程序。很多情况下,一套法律程序走完,侵权行为仍在继续,甚至有些损失无法挽回。为此,人们常抱怨说,“迟来的正义不算正义。”现在,有一种法律程序叫“诉前禁令”,在你发现被侵权后,可在诉讼之前就向法院申请发出禁止令,制止侵权行为,让“正义不再迟到”。本期的法治大讲堂邀请江苏苏正律师事务所俞伯俊律师为大家讲讲诉前禁令的相关知识,以及诉前禁令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俞伯俊律师 江苏苏正律师事务所
    电视猫盗播优酷数百部影视作品
    法院下发诉前禁令责令立即停播
    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下发诉前禁令,判令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通过“电视猫”视频软件实施的针对优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禁令裁定,本次优酷提起诉前禁令申请涉及的影视剧多达数百部,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禁令后须立即执行。据悉,这份诉前禁令是我国法院在审理聚合平台侵权类案件中作出的第一份禁令,为有效解决聚合平台侵权这一司法难题提供了一个全新方案,引起了司法界和视频行业的极大关注。
    视频聚合平台一直以来被视频行业视为一个毒瘤,一直缺乏有效的治理路径。以电视猫为例,自其产生伊始,众多视频网站都对其采取过维权,爱奇艺、乐视、腾讯视频、搜狐等先后对电视猫提起过著作权侵权诉讼,电视猫虽多次败诉,但从结果推测,由于针对单部或数部作品的诉讼所带来的压力不够,电视猫没有对其聚合盗链这一产品模式进行调整,依旧我行我素。而本次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根据优酷的诉请,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下发诉前禁令,要求电视猫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指向的目标是某一类行为而不再针对某一部或多部作品,这对于打击聚合平台侵权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路径,对其他聚合平台的盗链行为将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
    业内人士也认为,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这份诉前禁令对视频行业和司法界具有极为重要的标杆意义。 
    诉前禁令其实是一种行为保全措施
    “诉前禁令不是一个明确法律概念,而是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个法律名词,也有人称其为诉前临时禁令。具体指诉讼前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法院有权依照一方当事人请求,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以防止迟误可能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或者证据被销毁的危险。” 在俞伯俊看来,诉前禁令其实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行为保全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著作权法》第50条: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目前,诉前行为保全在知识产权诉讼领域的应用较多。此外,在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合同纠纷和环境污染等方面也都有所涉及。比如,为了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的限制出境禁令、为了防止环境污染加重的环保诉前禁止令。在婚姻家庭纠纷中法院也可根据申请向当事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既然诉前禁令是一种行为保全,它针对的是一种行为、且是一种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的临时制止措施。与财产保全相比,两者都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保全措施。但财产保全针对的是财产,两者在保全对象、保全方式及目的上存在差异。
    对于行为的保全,主要适用于停止侵权、排除妨害、限制活动等法律争议,主要是为了防止损失扩大;财产保全的方式主要为查封、扣押、冻结,目的是阻止债务人非法隐匿、处分财产。
    诉前禁令是一把双刃剑, 有一套严格程序
    俞伯俊认为,法律之所以设置诉前禁令,是为了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或有侵害可能的行为,并且是考虑到如果不赋予当事人该项权利,有可能导致其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
    对于行为保全而言,不可弥补的损失除了财产性权益的考量外,更多的应当是考虑非财产性权益的损害,如商誉损害,市场份额减少,竞争优势丧失等。
    因为诉前禁令是未经庭审程序,完全依据申请人的单方申请作出的,发布正确的禁令,可保护权利人免受损失,发布错误的禁令会损害被控侵权人权益。因此,对诉前禁令规定了严格的要求。法律在确保当事人形式正义的同时,也要强调程序上的实用主义和现实性,这是诉前行为保全的基本价值所在。
    据介绍,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可以分为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程序条件主要有:(1)申请人对诉讼标的有合法的权利或诉权,或者是利害关系人。(2)申请人应当在特定的时间内提出,最迟应在裁判文书生效以前。(3)申请人应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实体要件主要有:(1)侵权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申请人需要向法院举证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立即要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2)不立即采取措施可能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3)采取诉前禁令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对于前述三项内容,申请人应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4)申请人应该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制作的诉前禁令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依照执行。如被申请人不服,有权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如被申请人不执行诉前禁令,法院可对其进行罚款、拘留,如果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诉前禁令叫停养殖污染, 这种创新“师出有名”
    近日,贵阳市清镇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受理了一起诉前禁令案——清镇市环境保护局因清镇市某养殖场粪污外排造成犁倭水厂水源河溪洞水源卫生指标超标,多次叫停未果,向环资庭申请环保诉前禁止令,要求养殖场立即停止违法排污,对露天堆放的养殖粪污进行全面清理。禁令下达后,养殖场开始采取措施对堆积的粪污进行清理。
    据介绍,环保诉前禁止令,是清镇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创新适用的一项制度。该制度创设的初衷,就是及时有效遏制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截至目前,该环资庭共下达环保诉前禁令30余份,都及时制止了环境违法行为。
    报道中称,该环保诉前禁令是清镇法院一项制度创新。那么,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下,这样的创新行为本身是否合法呢?
    对此,俞伯俊表示,因环境案件具有特殊性,行政机关对于查处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需要经过立案、处罚通知、听证、处罚、复议、诉讼等一系列程序,持续时间较长,违法行为通常持续进行,往往对生态环境造成难以修复的损害。
    2015年6月1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针对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特点,规定了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其中关于行为保全,就是要求被申请人作出某种行为或者禁止被申请人作出某种行为。实践中的环境保护诉前禁止令,即被认为是行为保全的一种。
    从贵阳清镇法院这起环保诉前禁令看,这家养殖场的排污行为已污染了当地的水源,如不立即停止排污,水源污染将被进一步扩大。
    “由此可见,环境保护诉前禁止令‘师出有名’。”俞伯俊认为,清镇法院向养殖场发出的这份环保诉前禁令是有法可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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