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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家庭的婆媳矛盾

2018/10/26 7:28:00发布45次查看

  小方衣来伸手,饭来张口,因此做了别人媳妇的她,才会感到这也不顺那也不顺,在婆家待上几天就会往娘家跑。这可苦了丈夫,这边劝老婆,那边母亲一句“讨进媳妇嫁出儿子”让他很不是滋味。开始妻子往娘家跑,他也乐得清净。谁知丈母娘不乐意了,批评女婿不爱怜妻子。
就拿最近发生的一件小事来说吧。小方在单位加班稍微晚了点回家,一家人坐等着她回来,左等不见右等不来,丈夫对婆婆说:“我们先吃吧”。婆婆冷冷地说,“太上皇”还没有回来,一句话让丈夫顿时哑了声。不久小方到家,一家人在冷冰冰的气氛中吃完了饭。回到房间,她问丈夫:“今天怎么啦,你母亲脸色那么难看?”丈夫说:“以后你下班准时点。”小方一下跳起来:“我又不是在玩,我是加班呀,你跟她说,以后烧就烧,不烧,大家分开吃”。丈夫乖乖走到母亲房间,小心翼翼地说:“今天她加班,以后你的脸色不要那么难看。”母亲一听立马跳起来:“我每天烧给你们吃,还要给你们赔笑脸。”吓得丈夫再也不敢做声。就这样一家人的相处如落冰窟。小方催促丈夫搬出去另过日子,丈夫不同意,他跟小方算了一笔账,搬出去住,要增加一系列的开支和家务事,一日三餐也不是两个人擅长的。
夫妻俩也不知怎么来改善与公婆的关系,怀着委屈找到我,让我出出主意。我告诉他们,这是新婚家庭“综合征”。从老人这方来说,还没调整好对待儿媳的心态。婆婆自己当儿媳时,绝大多数是不敢跟婆婆顶嘴的;但自己当了婆婆,发现像以前那样盲目要求儿媳三从四德已不可能,怎么跟新时代的儿媳相处,大家都有个摸索过程。
从儿媳这方来说,都是独生子女,在娘家娇生惯养,一下换了个家庭环境,要求她学会看婆婆的脸色,主动承担起家务活,融入另外一个家庭,她显然没心理准备。毕竟,父母对女儿的要求,跟公婆对儿媳的要求完全不一样。千万不要一生气就往娘家跑,跑惯了真会危及婚姻。除了婆婆和儿媳没能转换好角色,娘家人盲目插手,也会导致婆媳关系恶化。
婆媳矛盾最大症结,就是缺少沟通。有什么问题,都放在心里憋着,时不时对当中那个男人施压,妈妈对儿子,妻子对丈夫,就是不肯直接面对。
我把这些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向他们细细道来,婆媳之间,不要凡事都得分出个谁是谁非。真要是非对错给分出来了,感情也分没了。他们听得点头称是,小方也承认对婆婆不够尊重,总是用有色眼镜去看她,表示婆媳矛盾的处理是门学问,得好好学习。丈夫也承认,在母亲与妻子之间不太注意方法。两人当着我的面相约以后相互提醒。(青云)
律师点评
难处的婆媳关系历来是横在夫妻间的一道坎,有多少夫妻因为婆媳不和最终导致离婚。还好本次纠纷中的这对小夫妻之间并无嫌隙,他们一起来找调解员调解,就可以看出夫妻俩有向好之心。希望他们能领悟到调解员所讲的真义,在与家人相处时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家庭和睦,阖家幸福。
虽然本次纠纷中并不涉及什么法律问题,只是一些家长里短的琐事,殊不知《婚姻法》中第四条规定的家庭关系,就是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该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其中不止提及了夫妻间行为准则,还规范了家庭成员的相处准则。如本次纠纷中小方在与婆家人的相处中能按上述规定的倡导性条款行事,估计她以后和婆婆就不会再有大矛盾了。
这里还要强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夫妻俩在婚前或婚后,签订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约定。如果一方以此约定诉至法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上述第四条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除《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诚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一般不予处理。(杨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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