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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恩施州10多万人“养老无忧”

2018/10/26 8:05:00发布37次查看

编者按:
近10年来,我州各级党委政府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大力推进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过去10年,我州社会保险基本制度和政策体系不断完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待遇水平逐年提高,广大参保人员获得感日益增强。从今日起,恩施日报开设“恩施社保辉煌10年”专栏,敬请关注。
“没想到我一个农民,也能按月领取退休金。”今年71岁的邓正坤曾在巴东县金果坪乡一所小学当炊事员,靠微薄的工资供儿女读书,日子一度过得拮据。随着年龄渐长,邓正坤后来辞去了炊事员的工作,在家务农。
2011年6月,经省人社厅、州人民政府批准,我州印发相关文件,按规定,未参保的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均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11年11月,邓正坤缴纳36000元参加了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随着企业职工养老金的逐年上调,如今,邓正坤的养老金从当初的500多元上调至1500多元,加上老伴儿每月1400多元的养老金,日子过得很滋润。
其实,在我州像邓正坤一样享受养老政策的并非个案。为彻底解决原国有、集体企业未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保障这部分人员的基本生活。2010年底,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2011年5月,省人社厅、财政厅印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鄂人社发〔2011〕29号)。2011年6月,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印发《关于解决未参保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恩施州人社发〔2011〕50号),着力解决我州原国有、集体企业未参保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的基本养老历史遗留问题。
文件规定,参保对象为:曾经与原国有、集体企业等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回乡知青(居民)和随同父母下放回城的子女,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曾经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同类人员可参照执行。2011年6月30日前已达到或超过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按登记参保时全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2011年6月30日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1996年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可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1996年1月1日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可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补缴。
据统计,截至该政策终止执行时,全州有10多万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参保人员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补缴养老保险费到位后次月即可按月领取待遇,当年平均待遇水平达到570元。同时,参保人员还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中的普调、缴费年限调整、高龄倾斜、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部分。经过多轮调整,当年参保年龄较大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每月已达20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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