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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那些“闹心事儿”,你真正了解多少?

2018/10/26 12:16:07发布136次查看

加大条例执行力度 切实保障各方利益
供暖那些“闹心事儿”,你真正了解多少?
(记者 刘勇) 日前,市人大常委会检查组在检查《朝阳市城市供热条例》(下称《条例》)贯彻执行时强调,要想依法维护广大用户和供热单位、热源单位合法权益,必须加大条例贯彻执行力度,完善修改相关条款,进一步提升供热质量,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集中供热的美好期盼。
禁止供热企业收取“开阀费”
条例明确: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20日前书面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设施试运行前采取暂停供热措施。用户在供热期开始20日前未书面告知暂停供热且未在供热期前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延期10天收费,用户逾期不缴纳的,供热单位可以在告知用户后采取停供措施。
停供后居民想恢复供暖,供暖企业是否可以收“开阀费”?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20日前书面告知供热单位,并按期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前完成供热设施的恢复,并不得向用户收取除热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供热不达标退费尚存“短板”
条例指出,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查验,也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时起及时组织供热单位现场测温,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承担退费责任。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用户申请查验或者投诉之时起,至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温度已经达标之时止,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温度不达标不足二十四小时的,按一日计算。
市人大检查组指出,由于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在人员配备、测温手段方面还存在短板,导致供热不达标退费十分困难,政府应加快政策配套力度,确保条例贯彻执行到位。
无法实现正常供热可实施应急接管
条例指出,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连续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经协调、督促无效的,经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并组织接管方与被接管方签订供热设施应急接管协议。接管期间,保障正常供热产生的费用,由被接管方承担。
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方的陈述与申辩,并在其供热范围内公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应急接管:供热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催告,拒不消除的;供热设施发生重大故障或者事故,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供热的;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无故中断供热持续四十八小时,或者缩短供热运行期的;用户投诉量大,反映问题集中且属实,不能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的;供热单位申请被接管的;其他严重影响供热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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