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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煤制旺火的通告

2018/10/26 8:47:37发布32次查看

为减少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的通告》要求,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在市区建成区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煤制旺火行为。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煤制旺火。
(一)市区禁止燃放区域:东至世纪大道,西至西环路,北至大运路,南至南环路所围区域。
(二)除市区禁止燃放区域外,下列区域禁止燃放。
1.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区域内;
3.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4.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及敬老院区域内;
5.文物单位、旅游景点、公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内。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在预警区域范围内实行禁燃禁放。
三、严禁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和煤制旺火。
四、公安机关对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煤制旺火行为实行常态化管控、查处。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对当事单位或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对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且妨碍执行公务的,从重处罚。
六、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利和义务劝阻、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市公安局设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朔州市公安局
2018年10月25日
朔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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