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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运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的通知

2018/10/25 11:29:45发布44次查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晋政发〔2017〕42号),按照放管并重的要求和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保障市场秩序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梳理编制《运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以下简称《禁设清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设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禁设清单》所列事项,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文件规定的特定行业禁止设立区域。《禁设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定禁设依据和城市规划的变化及时予以调整。
二、禁设区域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禁设清单》所列区域内禁止开展特定经营项目。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由申请人负责。如发现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禁设清单》所列特定经营项目禁设区域的,将依法依规不予登记。市场主体应自觉遵守《禁设清单》规定,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登记,不得违法开展经营活动。
三、住宅可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从事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行业的市场主体,可依法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农民可依法将农村的自有住宅作为“农家乐”住所(经营场所)。以上两种情形除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已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承诺。
四、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公示信息抽查或有关单位的书面告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行为。对提交虚假信息骗取登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后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对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住建、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对于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附件:运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第一批)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运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
(第一批)
序号
经营
项目
禁止设立区域
禁设依据
备注
1
所有经营活动
1.非法建筑;
2.危险建筑;
3.已纳入政府征收拆迁范围的建筑;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一)非法建筑;(二)危险建筑;(三)已纳入政府征收拆迁范围的建筑;(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2
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品(含易燃易爆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
1.居住场所建筑物内;
2.人民防空工程内;
3.当地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之外;
4.当地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之外。
《消防法》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3
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
2.居民住宅楼(院)内。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序号
经营
项目
禁止设立区域
禁设依据
备注
4
开办营业性娱乐场所(含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场所)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和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5
开办旅行社
非营业用房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6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场所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所
法定部门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特别保护区内。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序号
经营
项目
禁止设立区域
禁设依据
备注
7
开办禽畜养殖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5.设市的市区内;
6.县城和城镇主城区内。
《禽畜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
8
开办私人会所(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禁止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
9
废旧金属收购站点
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序号
经营
项目
禁止设立区域
禁设依据
备注
10
兴办产生恶臭、异味的服务业、加工业
居民区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环监〔1995〕100号):禁止在居民区内兴办产生恶臭、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等服务企业。
11
开设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
居民住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12
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
1.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
2.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环境敏感区和主要河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相关规定范围内。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十条: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布局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设在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区域内不同储煤场地的布局应体现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城市大型储煤场地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放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设施,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三条: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布局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所在地城乡建设规划要求,区域内不同储煤场地的布局应体现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不得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环境敏感区和主要河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相关规定范围内建设储煤厂……。
序号
经营
项目
禁止设立区域
禁设依据
备注
13
开办烟花爆竹市场及零售店
批发企业:
1.城区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批发经营点;
2.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零售经营者:
其周边50米范围内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在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100米以内。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四条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十六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4
开设有污染、有安全隐患、扰民的经营
项目
住宅
《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咨询策划、动漫游戏开发、电子商务、翻译服务、工业设计以及股权投资等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企业,可以依法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除提交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已经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承诺。)
序号
经营
项目
禁止设立区域
禁设依据
备注
15
所有经营医疗器械活动
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经营场所和库房的面积应当满足经营要求。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16
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项目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域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第六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饮用水源二级以上保护区域内
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所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内
注:本清单根据法定禁设依据的变化,由各有关单位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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