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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阻燃制品标识信息中心广东推广部
公司介绍
公安部消防局12月7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监督管理的通知》(公消(2007)503号文),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公共场所若未按规定采用阻燃制品,验收一律不予通过,并明确了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的具体监管方式。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公消[2007]503号)的精神,自2008年7月1日起,凡是涉及在公共场所使用的阻燃建筑制品、阻燃织物、阻燃塑料/橡胶、阻燃泡沫塑料、阻燃家具及组件和阻燃电线电缆等六大类产品必须符合GB20286-2006《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的要求且须加施阻燃制品标识;对不符合GB20286-2006《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要求的阻燃制品和未加施阻燃制品标识的,消防监督部门对该公共场所的消防验收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一律不得予以通过;在对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公共场所,消防监督部门发现未按要求使用阻燃制品的,要责令限期改正,督促公共场所更换为符合要求的阻燃制品。
为更好的落实《关于印发《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7]12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公消[2007]503号)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合消防监督部门做好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及阻燃制品标识的监督工作,确保《公共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顺利实施,我广东推广部可直接代表中心进行对广东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及抽封样品,快捷、方便、专业、省时、欢迎广大企业来电垂询。
联系人: |
苏正银
先生
(技术员) |
电话: |
020-82567517 |
传真: |
020-82567517 |
地址: |
广东
广州市
广州市中山大道中358号东溪大厦806室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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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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