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企业名录 >>
广东企业名录 >>
广东进出口代理企业名录
太平洋进出口货运保险公司
公司介绍
一.货运险概述:一切险承保如下风险:1.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 2. 运输工具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搁浅.触礁. 沉没.互撞. 物体碰撞.失火.爆炸等; 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整件货物落海; 施救费用,共同海损…….) 3. 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 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如需加保特殊风险(战争.罢工.海盗…….),需另加费
二.货物运输保险一切险参考费率:
保险金额=CIF发票金额*110%
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三.保险责任
(一) 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 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人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 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 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投保方式:(传真、MSN或电子邮件)
填写我司提供的投保单传真至我司(或直接传真提单复印件),我司将依据客户的资料出
具正式保单,并把保单送给客户.
五. 结算方式:月结或票结
六. 理赔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手续。
备注:理赔所需资料有:保单正本/提单/运单/发票/装箱单(被保人提供);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权益转让书(保险公司提供);出险勘察报告(勘察代理人或保险公估行提供)
欢迎来电咨询!
联系人: |
江先生
女士
(无) |
电话: |
0755-83099632 |
传真: |
0755- |
地址: |
广东
深圳市
深圳市 |
邮编: |
|
网址: |
|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来自互联网,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本站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修改信息请点击
这里
友情提醒:您可以在下列搜索引擎中搜索
太平洋进出口货运保险公司相关信息:
您还可以搜索
0755-83099632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