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专业办理离婚律师广州离婚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电话:温律师:13631484746(微信号);Q Q:930293666;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1、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是否属于夫妻工厂财产?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2)如果房改房已经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可视作一方父母放弃对房改房中因自己参加房改以职级、年龄、工龄等抵扣所享受的福利而对于夫妻双方的赠与,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如果登记于夫或妻一方名下,应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视为对子女的一方的赠与,该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您有任何的意向或者疑问,您可以联系我们,我们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广州离婚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电话:温德民律师:13631484746(微信号);Q Q:930293666;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址:http://www.lsgzlhjf.com 律所地址: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层(地铁五号线:五羊邨站C出口。公交:南方报社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