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式试验
6.2.1 型式试验合同
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委托,指定实验室应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型式
试验合同。型式试验合同包括型式试验的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和检
测项目等,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6.2.2 样品要求
通常情况下,认证委托人按指定实验室的规定准备样品并送达指定实
验室。
试验样品应是在申请认证的生产企业内按正常加工方式生产的产品,
不得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用于试验,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
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
指定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样品真实
性有疑义且认证委托人不能合理解释的,指定实验室应终止型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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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样品数量
型式试验样品数量按附件 3 要求执行。
6.2.4 试验项目
主型产品的试验项目应为该产品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试验项目,分型
产品的试验项目应根据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的差别确定,具体试验项目按
附件 3 要求执行。
6.2.5 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应在指定实验室完成。指定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
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
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指定实验室应在产品检验时限(见附件 3)内完成型式试验。型式试验
检验时限是认证委托人与指定实验室正式签订型式试验合同之日起,至指
定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型式试验完成后,指定实验
室应按有关规定处置试验样品和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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