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扩大了分配对象范围,根据省96号文的规定,分配的对象由国有企业扩大到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即政府收购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后出让的,政府可以按照“基础补偿+增值共享”的方式计算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收储补偿费用,“增值共享”按土地出让纯收益不高于60%的比例计算。
二是设定补偿费用的“天花板”,即除政府收购储备国有企业的用地外,两项费用合计不得超过土地出让成交价款2.0或2.5以下部分的50%。
《东莞“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地价计收前后对比:对比旧的“三旧”改造地价计收政策,新政策既有继承和延续,又有创新和完善。
1、继承和延续体现为两点:一是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政府主导改造项目,延续了旧政策的做法,参考单宗用地评估结果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二是对以协议方式供地的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项目和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合作改造项目,新政策采用区片评估,建立了以区片市场评估价、修正系数以及折扣系数为内容的地价计收体系,改造主体可查、可算,保留了旧政策按三级定额方式或基准地价方式计收地价具有的公开透明、简便易算、减少行政自由裁量权以及有利于提前测算投资成本等优势。
2、创新和完善主要表现为三点:一是更具科学性。相较原政策三类镇街的简单划分,新政策将全市划分为212个区片,充分考虑了地价的区位差异,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二是更具现势性。原政策中无论是三级定额地价还是基准地价(三年更新一次),与土地市场行情的关联性不够。新政策的区片市场评估价以区片内数据点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且每年更新一次,土地市场剧烈变化也可启动调整,与土地市场保持联动,更具现势性。三是更具导向性。新政策突出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细化明确了工业、科研、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类型项目的地价计收规则,完善了利用“三旧”资源改造建设新业态项目的地价机制,有利于引导实体产业方向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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