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2、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
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二、名称结构: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例:中资控股有限公司
“中资”为字号,“控股”为行业特点,“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企业字号+“控股”为行业特点+“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字号为2个(含)字以上,行业要通俗易懂且与主营范围一致
三、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国家工商总局名称核
核准名称急加、预后调整信息、含国际名称核准、含(中国)名称核准、
疑难名称核准、解决锁定核名、中字头、国际头、重名等问题名称核准
联 系 人:朱小姐
联系电话:18500994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