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牌律师—王利云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律师,除非夫妻双方有书面约定,否则婚前房产不会变成夫妻共有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双方婚前财产或夫妻财产律师,首次宣布这个环节要特别注意,因为这是最大的问题。大部分财产,所以订婚或已婚夫妇一定要注意,因为财产问题的额外总是会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所以专业离婚律师建议大家一定要多加注意。
优秀律师—王利云
保险合同纠纷:为夫投险未经书面同意保险合同宣告无效返还原有现金 2006年6月,李女士在某保险公司为丈夫屈先生投保寿险和重大疾病险,但屈先生本人并不知情,事后也没有书面同意。2008年5月,屈先生被诊断出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住院治疗。屈先生出院后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被拒,后双方闹上法庭。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保险合同无效。
2006年6月20日,李女士在某保险公司填写了投保书,被保险人为丈夫屈先生,险种为寿险和重大疾病险在线律师咨询,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初始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李女士投保后,支付了2006年、2008年的保险费合计6100元。2008年5月5日,屈先生身体不适住院,经诊断为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和ⅱ型糖尿病。出院后,屈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为此,双方闹上法庭。
庭审中金牌律师,保险公司辩称,屈先生提出理赔后,保险公司曾找李女士谈话,李女士表示她为屈先生投保,屈先生并不知情,投保书上屈先生的签名也是李女士代签。保险公司认为李女士的投保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66条有关保险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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