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发售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4年07月1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什么要全面推行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
由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金税卡、ic卡存在缺陷,难以满足税控系统不断升级的需要,因此,我们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中开始使用金税盘、税控盘。随着设备版本的不断升级,金税盘、税控盘的质量和功能日趋成熟,为满足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不断升级的需要,税务总局拟全面推行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停止发售金税卡、ic卡。
二、
原金税卡、ic卡用户能否继续使用?
原金税卡、ic卡用户可以继续使用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
三、金税卡、ic卡因系统升级或损坏该如何更换?
金税卡、ic卡因系统升级或损坏等原因 年审,需要更换金税盘、税控盘的,可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进行更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以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的规定,经商财政部,现将贯彻落实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所称经认定国企年审,是指经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二、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三、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四、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包括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规定)外,软件企业研发费用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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