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根据《刑法》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丢失枪支不报罪既遂条件
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丢失枪支不报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玩忽职守罪与丢失枪支不报罪是对立关系。丢失枪支不报罪这个罪名,罪名与罪状不完全吻合,命名不当。应该修改为丢失枪支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罪。友情提醒,类似的罪名还有骗取贷款罪,应该修改为利用欺诈手段获取贷款不还罪。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的,即使造成严重后果,也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