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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邹强律师】23年经验咨询电话:138 2218 8271;135 3337 9369 ,咨询微信号:2396684142
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诉讼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调解离婚案件,代拟夫妻离婚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股份制公司分割等 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首席律师邹律师,执业23年,经验丰富,赢得众多当事人优秀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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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绝不会出现互相推诿之事。这是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无法做到的;欢迎来电咨询;
1、结婚登记前签订购房合同,房款已经全额付清,无论产证是婚前办理,还是婚后办理,该套房产都是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结婚登记前仅签订合同或付意向金、定金,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或是共同支付全款的,则该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结婚登记前支付房屋的首付款,余额办理贷款支付,房产权证上为一方名字的,则房产本身为个人婚前财产,但是领证后还贷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财产分割;
同时根据2011年8月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三的新规定,离婚时,配偶可以要求分割还贷部分房款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充分保障了产证虽没有名字,却在婚后参与还贷一方的合法权益。
4、结婚登记前支付房款首付,余下办理贷款支付,房产权证上写有夫妻一方个人及其父母的名字,则该房产本身为对方家庭共同财产,按揭款要看具体的借款合同而定,若贷款人为夫妻一方的,而且一方父母不作为贷款人参与还贷(需要有银行还款凭证等文件证明的)的,则结婚登记后还贷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诉讼中因为房产证有案外人(一人父或母),一般不能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
通常法官会建议离婚后再进行房屋析产诉讼,但个案中,也有调解达成协议,由一方补偿给另一方,作为房屋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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