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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重新鉴定的情形

2026/2/22 12:15:56发布21次查看
交通事故重新鉴定的情形
交通事故重新鉴定的情形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异议申请的时间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交通事故重新鉴定的情形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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