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众人物肖像权定义
公众人物是人,是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具有完完全全的民事主体资格,因此他们也具有普通公民肖像权的特点
第一,肖像权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肖像权的性质是人格权,维护的是以形象作为自然人标识方式的人格利益。因此,肖像权的基本利益是人格权,是精神上的利益,而不是财产上的利益。
第二,肖像权具有明显的经济利益。与其他具体人格权有所不同,肖像权是一种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的人格权,这种财产利益从肖像的美学价值产生的,将具有美学价值的肖像应用到市场经济中,肖像的美学价值就会转化为财产利益,创造财产价值。肖像的这种经济利益虽然与其人格利益相比不具有主导的地位,但是也应当予以保护。
第三,肖像权是自然人专有的民事权利。这种专有性首先体现在形象再现的专有性,即自然人享有是否准许他人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其次,体现在肖像使用的专有性,肖像使用权是权利人的权利,部分转让使用权,是权利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未经权利人本人的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为侵权行为。
第四,肖像权的主体只是特定的自然人。肖像是自然人有关形象的人格标识,反映的是自然人外貌的人格属性,因而只能为自然人所独有,且须特定的自然人所独有。
二、肖像权的特点有哪些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
三、人物肖像权是什么意思
1.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人像、纪实摄影作品如果是没有征得肖像权人同意而拍摄的,原则上不能发表、展览,即使是单纯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展览。
2.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有权同意他人摄制、写生本人的肖像并无偿或有偿请求司法保护),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3.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肖像权争议表明公民人权、法治意识增强。面对实践中各种各样的肖像权侵权纠纷,必须切实完善肖像权的相关立法,给予公民肖像权更为宽泛的保护,尤其是公众人物肖像权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