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中无偿保管人的法律责任是:妥善保管保管物的责任;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的责任;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的责任;以及因擅自转交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无偿保管人责任是什么样的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八百八十九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第八百九十四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