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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自治县的建制须经什么批准

2026/2/8 17:59:07发布12次查看
自治州、自治县的建制须经什么批准
对于自治州、自治县的建制,须经国务院的批准。国务院的职权包括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以及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等。自治州、自治县的建制须经什么批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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