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聚乙酸乙烯酯乳液木材胶粘剂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聚乙酸乙烯酯乳液木材胶粘剂的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于木材用的聚乙酸乙烯酯乳液胶粘剂。
2 引用标准
gb1915 定性滤纸
gb/t 2944 胶粘剂产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的规定
gb/t 11175 聚乙酸乙烯酯乳液试验方法
3 产品分类
聚乙酸乙烯酯乳液木材胶粘剂分为ⅰ型和ⅱ型两种。ⅰ型为常温型,ⅱ型为低温型。
4 技术要求
产品应符合表1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ph值,不挥发物,粘度,灰分和最低成膜温度按gb/t 11175的规定进行。
5.2 木材污染性
按附录a进行。
5.3 压缩剪切强度
按附录b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取样方法按gb/t 11175中第3章的规定进行。
6.2 出厂检验为表1中外观、ph值、不挥发物及粘度四项;最低成膜温度、灰分、木材污染性及压缩剪切强度仅在型式检验时测定。
6.3 检验合格后由质检部门出具合格证。合格证应包括下列内容:产品名称、型号、批次、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及检验日期。
6.4 检验结果如任何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时,应按本标准6.1的取样方法双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后仍有一项未达到技术要求,则该批胶粘剂为不合格品。
6.5 供需双方检验结果不一致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由专业监督部门仲裁。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标志、包装、运输按gb/t 2944的规定执行。聚乙酸乙烯酯乳液胶粘剂必须室内贮存,环境温度为5—37℃,贮存期自生产之日计为半年。超过贮存期的成品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所有项目的检验,检验合格可使用。
附 录 a
木材污染性试验方法
(补充件)
a1 试剂
a.0.01%硫酸亚铁溶液。
b.0.1%丹宁酸溶液。
a2 显色试片
采用经0.1%丹宁酸水溶液浸泡且经干燥过的定性滤纸,定性滤纸符合gb 1915的规定。
a3 操作步骤
分别将样品和0.01%硫酸亚铁水溶液在两显色试片涂成均匀的薄层,待试片自然干燥后,比较显色程度。
附 录 b
压缩剪切强度试验方法
(补充件)
b1 试样
b1.1 试片
采用含水率(以绝对重量为基准)15%以下,密度大于0.5g/cm<sup>3</sup>的桦木边材作试片材料(也可用强度接近桦木的木材代替)其胶接面应加工平滑且材料的主纤维方向与试片的轴向平行,试片形状及尺寸如图b1所示。
图b1 试片
b1.2 试样的制备
把经充分搅拌的样品,分别涂在两块试片的胶接面上,胶接面积为25mm×25mm,涂胶量均为100g/m2。按图要求将试片迭合胶接成试样,迭合时间不超过10min,胶接面施以0.49~0.98mpa的压力,室温为20±2℃,相对湿度60%~70%,装配时间24h,解除压力在同样环境条件下放置48h,此试样即可进行干强度试验;若进行湿强度试验,此试样在30±1℃的水中浸泡3h后,再于20±1℃的水中浸泡10 min,然后立即进行压缩剪切强度试验。
b2 试验条件
b2.1 若采用机械式试验机,应使试样的破坏荷载在满标荷载的10%~80%范围内。试验机的力值误差应不大于1%。
b2.2 试验时把试验机的加载荷载控制在每分钟7.85~9.87kn以内。
b2.3 要使用能保证应力集中在胶接面的夹持器。
b2.4 试验时温度20±2℃,相对湿度为60%~70%。
b3 试验步骤
b3.1 用精度不低于0.1mm的量具测量试样胶接部分的长度和宽度。
b3.2 把准备好的试样安放于夹具中,应使所施的力互相平行。启动试验机,记下试样的胶接部分受压缩剪切力破坏时的最大荷载。
b4 试验结果
b4.1 压缩剪切强度(б)按式b1计算:
式中:б——压缩剪切强度,mpa;
p——试样断裂时的最大载荷,n;
l——试样胶接部分的长度,mm;
b——试样胶接部分的宽度,mm。
b4.2 代表同一性能的试样一般不少于五个,试验时若试样的木材未发生破坏,且有不少于五个试验结果的极差在2.5mpa以内,则试验结果有效。试验结果以算术平均值表示,精确到0.1mpa。
b4.3 仲裁试验或需测定标准偏差及变异系数的情况下,试样应不少于10个。
b5 试验报告
a.胶粘剂型号、批号和生产日期;
b.木材试片的规格、材质;
c.试验温度、湿度及试样制备日期;
d.压缩剪切强度的算术平均值、最大值、最小值;
e.试样破坏类型和数量。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橡胶制品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有机化工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学栋、李宗玉。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日本工业标准jis k 6804—1977(93)《聚乙酸乙烯酯乳液木材胶粘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标准gb/t 11178—89《聚乙酸乙烯酯乳液木材胶粘剂》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1995—06—30批准1996—01—01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