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5月3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商务部初裁决定,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存在倾销,中国三氯甲烷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现金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4年4月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三氯甲烷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3、2004年税则号中均为:29031300。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三氯甲烷
英文名称: chloroform
规格:纯度≥99%的三氯甲烷产品
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
化学分子式:chcl3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性:常温下无色、透明、易挥发的液体,有特殊香甜气味,沸点61.2℃,熔点-63.5℃,微溶于水,易溶于乙醇、乙醛、苯等溶剂中,有麻醉性,不易燃,与火焰接触会燃烧,并放出光气,在氯甲烷中最易水解成甲酸和盐酸(hcl),稳定性差,450℃以上发生热分解,能进一步氯化为四氯化碳(ccl4)。
主要用途:是制造氟里昂22的原料,同时也是优良的有机氯溶剂,能迅速溶解脂肪、油脂、树脂和蜡,常用于配制干洗剂和工业品的脱脂溶剂,在粘结剂、食品包装塑料和树脂的调和中用作溶剂,在染料、杀蠕虫药、杀真菌剂和烟草籽苗防霉剂生产中用作中间体。三氯甲烷在医药工业有较广泛的用途,可用作青霉素等药品的萃取剂或溶剂,配制止痛软膏等药品。三氯甲烷有麻醉性,可用于配制兽用麻醉剂。
对各公司征收的现金保证金比率如下:
(一)欧盟公司
1.法国阿托菲纳(atofina) 16%
2.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ineos chlor limited) 32%
3.德国lii欧洲有限公司(lii europe gmbh) 59%
4.其他欧盟公司 59%
(二)韩国公司
1.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fine chemicals) 62%
2.其他韩国公司 62%
(三)美国公司
1.美国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45%
2.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vulcan materials company) 65%
3.其他美国公司 65%
(四)印度公司
1.印度钱普拉斯有限公司(chemplast sanmar limited) 96%
2.其他印度公司 96%
三、征收现金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4年4月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三氯甲烷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现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算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现金保证金金额=(关税完税价格×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2004年4月8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9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chloroform)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并决定对该产品采取现金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
三氯甲烷是有机化工产品,是制造氟里昂22(空调制冷剂)的原料,也是有机氯溶剂,同时在医药工业有较广泛的用途,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为:29031300。2002年,上述4国(地区)向中国的出口金额分别为:美国2233万美元,欧盟1468万美元,韩国1004万美元,印度240万美元。
商务部于2003年3月20日收到四川鸿鹤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三氯甲烷产业提交的对原产于上述4国和地区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根据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商务部自2003年5月30日开始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初裁决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根据初裁决定,自2004年4月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源的三氯甲烷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16%-96%)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四年四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