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富刚介绍说,“烟控公约”中的大多数条款都是为了限制烟草产量和消费量的。其中关于烟草广义性广告的限制是对烟草企业最直接的影响。政府将禁止或限制大多数的广告、促销和赞助,是否直接或间接鼓励他人吸烟将成为其主要判断标准。我国烟草企业现已较狭窄的宣传渠道将受到进一步的削弱。另外,“烟控公约”中规定,烟盒包装上必须印有不少于1/3面积的吸烟警告,这会抑止大多数将包装精美的高档香烟作为礼品购买的消费者的欲望。最后,“烟控公约”要求烟草企业向政府公开产品中的成分和施放物,要检验出香烟中多达5000种的微量成分,对企业来说将是巨大的成本和压力。
同时,郑富刚也表示,“烟控公约”对我国烟草业也有积极的一面。“烟控公约”中要求限制跨国烟草贸易,并且要求各国打击烟草走私和假烟制造,这对于深受走私和假烟之苦的我国烟草业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另外,“烟控公约”中针对跨国烟草巨头的一些规定,如调高烟税比率、禁止自动香烟售卖机、限制整体产量等,对企业体制与之不同的我国烟草企业将影响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