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少工业生产对环境的污染,从1992年起,芬兰政府对工业企业实行环保许可证制度。工业企业在设计规划阶段或更新扩建以及使用新原料时,必须申请环保许可证,得到批准后才能投产。芬兰环保部门有权随时获得工业企业废水或废气排放的有关资料,以便对企业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企业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或要求法院和警方协助进行处理。
除此之外,芬兰有关部门还通过取样检测对水资源质量实行不间断监控,并定期检查和维修供水系统和下水管道,制定应付诸如原油和有害化学物质泄漏等对水资源产生污染的重大突发事故的措施。对于人口散居和偏远地区,有关法律规定,凡是居住人口超过50人的居民区、旅馆、度假中心和其他设施,必须建有污水处理系统,禁止将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湖泊、河流或地下,以免污染水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