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人员介绍,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一些来自该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以及原材料来自本地区。并在该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办法》规定:使用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近的标识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图案标志的,质监部门在责令其改正无果后,将处以违法所得1 倍以上3 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 万元。对于擅自印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或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包装的,质监主管部门有权处以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扩大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范围或者将专用标志转让他人的,质监主管部门有权处以5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针对申请地理标志的产品条件作了相关的规定:有当地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成立地理标志产品申请机构或者认定协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申请人的文件;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国家(地方)标准或者管理规范;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2.产品的名称、类别、产地范围以及地理特征的说明。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以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转载自:中国新闻出版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