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的所有非出口卷烟和国外进口卷烟的条、盒包装和标识。
第二条 卷烟包装体上及内附说明中禁止使用误导性语言,如“保健”、“疗效”、“安全”、“环保”、“低危害”等卷烟成分的功效说明用语;“淡味”、“超淡味”、“柔和”等卷烟品质说明用语;“中低焦油”、“低焦油”、“焦油含量低”等描述用语。
第三条 卷烟包装体上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范中文汉字和英文印刷健康警语。警语内容分两组:
第一组 :吸烟有害健康
smoking is harmful to your health
戒烟可减少对健康的危害
quit smoking reduces health risk
第二组:吸烟有害健康
smoking is harmful to your health
尽早戒烟有益健康
quit smoking early is good for your health
第四条 健康警语必须轮换使用。在市场流通环节中的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同一包装、同一条码的卷烟,其条、盒每年应轮流或同时使用两组不同健康警语标识,同时使用时不要求条、盒警语一一对应。
第五条 健康警语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