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对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广告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冀药管市[2000]067号)发出《对药品广告管理中有关问题的函复》,内容如下:《关于药品监督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药管市[1999]80号)第三条中“对擅自更改药品名称、功能主治、适应症的,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进行查处”,此规定适用于对擅自更改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中药品名称、功能主治、适应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而药品上述法定标准没做擅自更改,只是在药品广告中超越药品标准内容进行宣传的行为仍应按违反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