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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5/12/24 14:41:02发布12次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固废物防治法与工厂企业和百姓的日常生活都息息相关。对商品包装,特别针对过度包装问题,新法中明确指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
该法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做出了详细规定,并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作了特别规定。该法在总则中指出: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俳褰嗌脱肪梅⒄?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的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该法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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