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草案规定,国务院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将制定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目录及具体回收办法。生产、销售、进口被列入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规定进行回收、处置,也可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回收或者处置。
目前国外对过度包装的控制手段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标准控制,即对包装物的容积、包装物与商品之间的间隙、包装层数、包装成本与商品价值的比例等设定限制标准。第二类是经济手段控制,如对非纸制包装和不能满足回收要求的包装征收包装税,或者通过垃圾计量收费,引导消费者选择简单包装。第三类是加大生产者责任,规定由商品生产者负责回收商品包装,通常可以采用押金制的办法委托有关商业机构回收包装。为了便于回收,生产者会主动选择使用材料少、容易回收的包装设计。正是借鉴国外的经验,并针对我国目前对过度包装尚未作限制等情况,修订草案作了相应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