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业、科教用地计收的地价款,不分现状和改造模式,扣除计提项后返拨给农村集体,支持产业项目发展。
(2)住宅、商服用地计收的地价款,区分现状和改造模式实施不同政策:一是现状为旧村庄,地价款扣除计提项后返拨给农村集体。二是现状为旧厂房,属自行改造的,地价款扣除计提项后返拨给镇街政府;属合作改造的,地块位于欠发达镇的,市、镇按3:7分配,其他按4:6分配。
《东莞“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出台的背景——
《办法》的起草源于上级政策和土地市场的变化:
(一)上级新政策要求地价评估。2009年,我市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涉及补缴地价的,按地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的规定,基于源头上杜绝寻租空间、投资主体自行可测算地价成本的考虑,制定了按三级定额和基准地价计收地价的政策,未采取地价评估。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省政府后来印发文件要求进行地价评估,我市原政策需要调整。
(二)土地市场情况变化大。从2009年至今,特别是2015年中以来,东莞市土地市场情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原三级定额地价和基准地价计收标准已不能反映城市地价的客观水平,不能体现市场地价的现势性和个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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