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立案标准是: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3、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4、其他标准。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四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