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仅是无权处分部分无效,并不导致整份遗嘱或赠与书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的赠与书处分了母亲的份额,部分继承人主张赠与书无效,经审理后认定只是部分无效,广州天河区咨询,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书节选:
二、赠与的效力问题。首先,伍某1主张赠与书中伍某7处分了不属于其所有的应属于刘某1的涉案房屋产权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并不导致整份赠与书无效,仅是无权处分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次,伍某1认为赠与房屋未办理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而本案赠与的标的为宅基地房屋及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但国家尚未建立完善的宅基地房屋登记以及过户制度,故伍某5无法办理登记过户,但一直实际使用、管理涉案房屋,即已经交付赠与标的物,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也属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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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产继承如何计算继承份额?
张静律师解答:计算起来比较复杂,要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各一半,然后再考虑顺序继承人平均继承,建议还是找的律师帮忙计算。如下面这个案件,就算出婆婆名下的宅基地房,儿媳继承三十六分之四,两个孙子各继承三十六分之七。
书节选:
关于遗产的分配,钟母于1987年,潘父于2014年,二人时并未立下遗嘱,故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对遗产进行分配。二人时间不同,故本案遗产发生两次继承,另由于潘二儿2008年,早于潘父的时间,故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潘二儿应继承潘父的份额由其子女即潘孙1、潘孙2代位继承。
具体分配如下:钟母时,涉案遗产*行夫妻财产分割,及潘父占有二分之一,剩余的二分之一由潘父、潘大女、潘二儿平均分配,即潘父占涉案遗产的六分之四,潘二儿占六分之一,潘大女占六分之一;潘二儿所占的六分之一在其前应属于潘二儿和陈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潘二儿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法定继承原则,应由陈儿媳占三十六分之四,潘孙1占三十六分之一,潘孙2占三十六分之一;潘父去世后,父母房屋如z何继承咨询,其所占的六分之四应由潘大女与潘二儿平均继承分配,因潘二儿已经,故潘二儿应继承的份额应由潘孙1与潘孙2代为继承,即潘大女占六分之二,潘孙1占六分之一,潘孙2占六分之一,综上,终对于涉案遗产,潘大女占二分之一,陈儿媳三十六分之四,潘孙1占三十六分之七,潘孙2占三十六分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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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如何证明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应少分遗产?
张静律师解答:实践中提交村委或街道办的证明,或家庭会议记录,或其他知*士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但一般很难证明某一个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如下面这个案件,被告主张原告不尽抚养义务,应少分遗产,并提交被继承人的病历、费,并申请证人到庭作证。终法官认为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不尽抚养义务,不应少分或不分遗产。
书节选:
关于继承份额的问题。被告主张及证据:被告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被继承人生病期间,是被告对被继承人予以扶养和照顾,分遗产的时候被告应多分。提交被继承人的病历、费,并申请证人到庭作证。
原告的意见及证据:被告主张原告少分或不分遗产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原告是被继承人与前妻的儿子,肯定是被告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是原告来广州后,他与两被告也经常往来,甚至刚来广州的前几年是住在被告家里的,原告与被继承人经常见面,且关系融洽,在被继承人生病期间,原告也有予以照顾,虽没有被告黄某照顾的多,但不构成原告少分或不分遗产的理由。提交照片打印件。
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告存在“有扶养能力和扶养义务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情形,故在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时,继承权公证咨询,不应对其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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