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印刷工业企业,标准规定,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与二甲苯合计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40毫克/立方米、0.5毫克/立方米、8毫克/立方米;同时要求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大于每小时2千克时,配置的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处理效率应不低于80%。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治理,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民众健康,是适应全省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通过实施这两项排放标准,满足我省环境管理需求,鼓励企业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和先进的工艺设备,从源头减少和消除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