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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许可证的批准颁发和换证

2025/11/28 13:10:58发布28次查看
1、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结论意见。
2、对于审核结论意见为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由安全监察机构上报发证部门为其签发《制造许可证》。对于审核结论意见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由安全监察机构上报发证部门后向申请单位发出不许可通知。
3、《制造许可证》自签署之日起,四年内有效。持证企业如需在有效期满后继续持有《制造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提出换证申请。
4、逾期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制造许可证》在有效期满时自动失效,企业被视为自动放弃。
5、换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及批准发证程序同本程序第二章至第五章的规定。
6、对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换证审查时,若其产品未发生适用标准、材质、结构型式和使用条件的改变,可免做型式试验。
7、对于审查结论为不具备换证条件的制造企业,由安全监察机构上报发证部门后向申请单位发出不许可通知。并允许另行申请低于原制造级别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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