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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不肯配合过户咨询-越秀区咨询-房屋买卖违约咨询律师

2025/11/21 20:07:24发布21次查看
广州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付款的同时过户,都*辩对方不履行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法z院会问买家是否愿意支付剩余房款,如买家愿意就会判z决一方付款,一方过户。部分卖家明明是自己不想卖房了,却说是卖家不肯付款所以自己才不卖房。此种*辩显然到了法庭上是行不通的。
相关法条:
《广东省高z级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案件的指引》第三十六条:买受人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或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出卖人以买受人未履行付款义务*辩,经审查合同约定买受人支付剩余购房款的义务先于或者与出卖人的交房、过户义务同时履行的,人民z法z院可以向出卖人释明反诉请求买受人支付剩余购房款,出卖人不提起反诉且合同符合继续履行条件的,可以作出同时履行判z决,即出卖人在买受人依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时,交付房屋、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网签合同和三方合同不一致导致贷z款未通过,谁的责任?
张静律师解答:由双方举证是谁的责任主张网签合同作假,如都无法举证,则都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
判z决书节选:
双方在2017年4月10日在房管部门办理交易递件手续时,因网签合同载明的付款方式及金额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导致王买家的贷z款审批手续无法获得通过,双方因此而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后续的交易手续。从本案的证据以及双方庭上陈述可知,双方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以及付款金额等与《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不符,正是因为上述两份合同约定的不同导致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法继续履行,而结合《房地产买卖合同》第八条“买卖双方签订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的约定,《房地产买卖合同》才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现双方均未能举证导致《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与双方真实履行合同不符的原因是对方过错所致,之后,双方就如何继续履行《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进行进一步磋商但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综合上述合同履行过程,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买家无法贷z款解除合同咨询,故对王买家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以及房屋过户、支付律师费的诉z讼请求及姜卖家以对方违约为由请求确认合同解除、没收定金以及支付律师费的诉z讼请求均不予支持。如上文所述,因双方对《房地产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越秀区咨询,故原审法z院予以解除王买家与姜卖家于2017年3月14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房屋买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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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中,还没过户能请求确认所有权归自己所有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只能起诉要求办理过户手续。
相关法条:
《广东省高z级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案件的指引》第二十六条: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人民z法z院应当向其释明变更诉z讼请求为出卖人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不同意变更的,一方根本违约解除合同咨询,驳回其诉z讼请求。
2、没有购房资格的买家能起诉请求过户吗?
律师解答:不能,必须有购房资格才可以请求过户。
相关法条:
《广东省高z级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案件的指引》第二十七条:限购房屋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卖家不肯配合过户咨询,人民z法z院应当按照《广东省高z级人民z法z院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厅关于在审判执行、办理公证工作中落实住房限购政策的意见》(粤高法〔2013〕403 号),要求其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购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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