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七种情形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一)开发商延期交房的;
(二)开发商销售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
(三)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
(四)因国家政策原因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的;
(五)商品房存在抵押或其他经济纠纷的;
(六)商品房合同约定的面积与产权登记时实测的面积误差超过3%;
(七)商品房质量严重不合格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支付中介费
居间报酬的支付是以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为条件,合同是否履行不影响居间报酬的支付。合同成立后又解除时居间行为已经完成,因此居间人可以取得报酬。三方签订书面协议时合同已依法成立。该案三方签订的居间合同对交易的当事人、标的及价款均作了约定,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居间人的义务仅限于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即视为其已完成居间义务,不必负责合同是否完全实际履行,即可收取居间报酬。如果该合同解除是居间方原因造成的,则居间人无权收取居间报酬;如果该合同解除是由交易方的原因造成的,交易方仍应按约定支付居间报酬。
三、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解除吗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双方也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比如卖方不想卖房,并明确告知买方房子不卖了,则买方就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比如卖方不办理过户手续,超过半年或者一年仍未办理过户手续,导致买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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