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收养形成的原因
一是事实收养人缺乏对收养关系的法律认识,有把收养登记或者公证作为收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定程序,仍然将收养行为当作传统习惯方式来对待;或者认为法律上是否承认其合法性也多大关系,反正双方相安无事,也不会妨碍他人,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管理服务不到。有关对收养工作进行管理服务的机关,缺乏社会责任感,有看到事实收养产生的社会问题及其严重性,仅视为个别家庭问题。因此,调查了解少,情况不明了;主动服务少,等人上门找;手续程序多,提供方便少;回避盾多,研究解决少;部门推诿多,相互协调少。甚至,有些机关将处理事实收养问题与处罚违反计划生育问题相结合,以追收υ反计划生育罚款或征收社会抚养费为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条件,导致不少事实收养人躲避收养登记。
三是执法片面。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被拐卖儿童案件、非计划生育案件的查处,只注重对υ法人员的刑事、行政责任追究,却忽视对被事实收养人、收养人的合法权利的维护和处理,从而导致这些事实收养行为长期处于不正常状态。总之,大量事实收养问题的长期存在,将酿成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二、事实收养关系承认吗
事实收养关系,是指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存在抚养与被抚养关系。随着社会发展,从打击拐卖儿童违法犯罪的严峻现实考虑,规范收养行为和保障儿童权益角度出发,我国对事实收养效力的立法态度由认可走向否定。
事实收养不受法律承认的,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当事人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时,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有收养协议的要提交收养协议,收养人还应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健康等其他情况的证明。
三、事实收养的特征及原因有哪些
所谓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收养弃婴。
(二)收养孤儿。
(三)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
(四)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
(五)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
(六)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
(七)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
(八)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
分析上述情形的特征有两点。一是事实收养人善意者多,恶意者少。二是被事实收养人的父母大多下落不明。
产生事实收养问题的原因,除了收养法不承认其合法性的法律上的原因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事实收养人缺乏对收养关系的法律认识,没有把收养登记或者公证作为收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定程序,仍然将收养行为当作传统习惯方式来对待;或者认为法律上是否承认其合法性也没多大关系,反正双方相安无事,也不会妨碍他人,不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二是管理服务不到位。有关对收养工作进行管理服务的机关,缺乏社会责任感,没有看到事实收养产生的社会问题及其严重性,仅视为个别家庭问题。因此,调查了解少,情况不明了;主动服务少,等人上门找;手续程序多,提供方便少;回避矛盾多,研究解决少;部门推诿多,相互协调少。甚至,有些机关将处理事实收养问题与处罚违反计划生育问题相结合,以追收违反计划生育罚款或征收社会抚养费为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条件,导致不少事实收养人躲避收养登记。
三是执法片面。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被拐卖儿童案件、非计划生育案件的查处,只注重对违法人员的刑事、行政责任追究,却忽视对被事实收养人、收养人的合法权利的维护和处理,从而导致这些事实收养行为长期处于不正常状态。总之,大量事实收养问题的长期存在,将酿成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事实收养形成的原因的相关知识,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得知对于收养的关系,是需要符合法定规定的程序才能够形成等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