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5.1.2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和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商请相关产品审查部派专家参加;
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担任;;
5.1.4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现场审查
5.2.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2.2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
5.2.3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4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7)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对于已受理申请,但不接受生产条件审查的企业应视为不合格。
5.2.6对于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接到不合格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6.1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时,根据《危验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见附件3)进行抽样,并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2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
6.3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危验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见附件3)的要求,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