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滥用管辖权异议行为的规制措施
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一方面会造成延迟诉讼,这与民事诉讼法及时、准确地解决民事纠纷的宗旨是相违背的;另一方面,在法院处理管辖权异议期间,异议申请人可能会有转移财产等行为,从而可能会损害到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外,还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遏制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发生。相关措施有:
严格审查立案条件,从源头减少管辖权异议案件。
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要件、理由作出排除性规定。
要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
要尽力统一执法尺度,减轻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疑虑。
加重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成本。
二、管辖权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般民事案件中,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可向其中的任何一个辖区的法院起诉。
(二)对侵权行为,应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三)对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中发生的诉权,应向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诉讼,应向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四)《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民法通则还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四种情况:
(一)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三、什么情形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首先应当看具体案件的受理是否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其次,需审查具体案件类型,是否有约定管辖的情形,最后再考察案件是否符合原告就被告等法定的一般管辖权的规定。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规定的总结可以得出,倘若当事人随意滥用管辖权异议该原则经过法院审查是被禁止使用的。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对滥用管辖权异议行为的规制措施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