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有效。协议约定共有房产归属,广州番禺区咨询,即便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亦有效,应当履行。
相关案例:婚后,男方、女方经友好协商,约定,双方婚后购买某房屋,现登记在双方名下(共同共有),现男方自愿将男方的份额转到女方名下,男方自愿放弃该房屋的所有权益(后双方并未按照上述协议变更产权)。
协议签订后数月,男方至法z院起诉*。男方认为:双方所签订的财产分配协议系所写,要求撤销该协议。涉案某房屋归男方所有,由男方给付女方40%房屋折价款。
女方认为:双方基于和好过日子签订了财产分配协议。根据该协议,男方所有的房产份额归女方所有。如果*,即应按照该协议履行。
法z院判定:男、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系在双方夫妻关系和睦的前提下签订,系双方婚后对共同财产的分配作出的约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后虽未按协议变更产权,但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故在*的基础上,该房屋产权应归女方所有。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协议,诉z讼*,*财产分割,假*协议效力咨询,抚养权分割,涉外*,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协议公证后还可以反悔吗?
协议*的双方到公证机关对*协议书进行公证是希望双方都能如约履行*协议书上所记载的内容,对*协议书的公证就是对双方协议的一种公示证明,经过公证的*协议书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就得到了法律的认可,简单的说就是经过公证的*协议书,效力高于未经公证的*协议书。当有数份不一致的*协议书时,经过公证的*协议书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优于其他*协议书适用。一旦有一方不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约定,导致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婚前房产*分割咨询,那么受害方可以通过向法z院起诉,出具经过公证的*协议书可以迅速得到法z院的认可,并可强制执行*协议书上的相关约定。
综上可知,*协议在公证之后当事人还是可以反悔的。此时要是另一方不同意按协议分割财产的话,那么可以向法z院起诉,让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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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复婚后当初的*协议还有效吗?
6年前,张女士因郭先生有毅然提出*,郭先生同意房屋归张女士一人,并写下协议到民z政局签字*。*后张女士忙于他事,法z院怎么判抚养权咨询,一直未到房产将该*上郭先生的名字去掉。后两人因孩子一来二往旧情复燃又复婚。但不多久,郭先生故伎重演。张女士再次提出要求*。此时的郭先生振振有词,提出市中心房子产证上有夫妻两人的名字,该房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当初的*协议还有效吗,房子郭先生有份吗?
律师解答:复婚后,原*协议的效力应从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原协议书涉及*以及孩子抚养方面的条款,随着男女双方的复婚而失效。其次,原协议书涉及财产分割方面的条款,不因男女双方的复婚而当然失效,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对男女双方仍具有约束力。因此除非双方重新签订一份关于财产分配的协议书,否则原*协议中对于财产分配的约定依然生效。
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又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根据张女士与郭先生的次*协议,房子归张女士所有。该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因此具有法律效力。该房产虽然没有完成转让登记,只是不具有对*善意第三方的权利。但是由于双方在*协议中已明确了房子的归属,使原家庭财产已合法变更为张女士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张女士与郭先生复婚,只是双方重新确立夫妻关系,由于双方在复婚前后对财产关系没有重新约定,则原*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当然有效,故应当确定原市中心的房子应为张女士复婚前的个人财产。因此在第二次*过程中,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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