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要求,总投资五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申请核准的矿山投资项目,总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服务年限为15年以上。
《条件》规定,利用国内铝土矿资源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80万吨及以上,落实铝土矿、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自建铝土矿山比例应在85%以上,配套矿山的总体服务年限必须在30年以上。
同时,利用进口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60万吨及以上,必须有*可靠的境外铝土矿资源作为原料保障,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五年以上铝土矿*合同的原料达到总需求的60%以上,并落实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
《条件》强调,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五万吨/年以上;现有再生铝企业的生产准入规模为大于两万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每年三万吨以上。同时,铝矿山、冶炼、再生利用项目资本金比例要达到35%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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