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制过度包装和回收利用包装废弃物的责任主体应是生产者。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虽然要求污染者承担污染防治责任,但条文不够明确、细化,缺乏普遍的刚性约束,导致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不能有效贯彻落实。
为此,有必要出台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允许生产者将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委托社会组织或回收利用企业管理。细化废弃物回收利用的实体资格、程序、流程和费用机制,建立政府、消费者、生产者分工协作机制。这既体现生产者的责任,又减轻生产者的负担。
目前,有两种回收代理办法值得借鉴。一是吸收德国双元回收办法。由生产者联合组织做回收实体,负责城市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分类、处理和循环利用。生产者作为联合组织成员缴纳一定费用,消费者配合生产者联合组织承担废弃物收集等政策法规所规定的责任。二是合同能源管理办法,推行合同城市固体废弃物管理模式。让有实力的专业公司与生产者签订城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合同,代表生产者履行责任,并从生产者那里收取服务费用。
谁过度包装谁主责,生产者不仅要为过度包装承担相应的责任,还要建立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抑制住过度包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