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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加强对食品市场的准入管理

2025/10/1 19:44:34发布30次查看
国家工商总局5月25日下发了《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其中第七条中有7款明确了产品的包装标识要求。
1.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的;
2.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3.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4.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5.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6.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7.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记者在电话采访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消费处的工作人员时得知,对不满足以上标识要求的将一律不得销售,但如果产品本身的质量符合有关规定,只是在标识方面存在问题,则只需更换标签就可以重新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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