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城镇只要在1999年前取得了宅基地证就是合法的。
判z决书节选:
第四、关于骆哥是否具备申请宅基地使用权资格的问题。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的规定,“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因被诉宅基地使用证是在1996年核发的,即使骆哥当时不属于农业,亦不影响被诉宅基地使用证的合法性。因此,被诉宅基地使用证的核发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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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买卖*中,地的价值能赔偿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z院判z决卖家仅需赔偿买家房屋的价值,广州越秀区咨询,仅8万5.二审法z院认为地的价值也要赔偿,应用评估出来的地和房屋的价值52万,减去购房款10万,余42万,不服法z院评估结果咨询,赔偿一半即21万给买家。
判z决书节选:
二审法z院认为,欧买家对于涉案房屋整体现值为520303元并无异议。因此,根据安某公司作出的评估结论书及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酌情认定420303元(520303元-房屋转让款100000元)为涉案房屋的增益部分。关于双方的过错问题,双方均在明知法律对于争议房屋流转具有强制的限制规定的情况下,仍签订涉案《房屋转让协议书》,双方均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同的过错责任。欧买家上诉主张由谭卖家承担全部过错责任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涉案房屋增益部分,欧买家与谭卖家各享有一半,故谭卖家应补偿给欧买家210151.5元。一审判令谭卖家向欧买家赔偿损失85512元系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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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亲属侵z占了自己名下的宅基地房,能起诉返还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宅基地*案件,以登记为准,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一般不轻易变更使用人人。如下面这个案件,儿子占了父亲的宅基地房经营烧烤,并主张自己出资建房了,不肯搬离。终法z院认为宅基地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判令儿子腾房。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案涉房屋属于宅基地房屋,虽然麦儿称其对案涉房屋的建造有进行出资,但依据《物权法》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之规定,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仅为麦父一人,因此,麦儿是否有出资建造案涉房屋,合同无效处理咨询,并不影响麦父作为所有权人而对案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法定权利,且该法定权利不因其与麦儿之间的亲情关系而被限制。同时,麦儿户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房屋,虽然其称该房屋面积小而居住人口多,但是不能以此作为其可以占有使用案涉房屋的理由,且其占有使用案涉房屋首层前屋亦是用于经营烧烤而非用于居住。《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依据上述规定,麦父要求麦儿腾空交还所占房屋的诉z讼请求,合法有据,法z院予以支持。鉴于麦儿实际占用的是案涉房屋首层前屋部分,且首层前、后屋有明确的间隔,故应判令麦儿腾空交还案涉房屋首层前屋为宜。需要指出的是:在调解过程中,法z院发现本案*的背后蕴含的是麦父、麦儿之间的亲情关系出现了问题。虽然麦父的诉z讼请求在法律上得到支持,但本案判z决并不能替代解决双方之间的深层次问题。故法z院希望麦父、麦儿双方能秉持“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和“家和万事兴”的古训妥善背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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