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2.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二、死亡证明的办理的材料
1.公民死亡于医疗卫生单位的,由该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
2.公民正常死亡且地点不是医院的,由居(村)委会的卫生站(所)出具证明;
3.公民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证明。
4.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三、没有死亡证明怎么再婚
没有死亡证明再婚的,可以先到到民政部门办理丧偶登记,然后按照正常的婚姻登记流程办理结婚登记;再婚登记双方当事人的带齐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双方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