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心果公司与互诚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下称互诚公司)签订《手机应用信息服务合作协议》《cpt软件技术服务合作协议》,约定互诚公司按照用户通过心果公司平台下载应用“大众点评”的数量向心果公司支付服务费,期限为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心果公司联系人均为解某。另外,协议中约定未经对方事先书面批准,任何一方不得将该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保密信息直接或间接地披露给任何三方或用于该合同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2017年8月1日,心果公司再次与互诚公司签署了《cpt软件技术服务合作协议》,合作期限至2018年7月31日,联系人同样为解某。2017年12月19日,“大众点评”工作人员发送主题为“点评—心果万源汇康cpt合同审批”的邮件中写明“附件是我们和心果新的合作合同”,附件合同名为《点评—心果万源汇康cpt合同》,该合同主体为互诚公司和万源汇康公司,合作期限自2017年12月18日至2018年12月17日,其中万源汇康公司联系人为陈某。庭审中,解某及万源汇康公司自认解某与陈某二人相识多年。
解某原就职于心果公司,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起止时间为2014年11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4日,解某通过邮件向心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一封辞职信,其中载明其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现工作,提出辞职。因认为解某、万源汇康公司利用解某任职于心果公司的身份,与互诚公司等主体开展“大众点评”业务合作的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心果公司将解某、万源汇康公司诉至西城法院,并主张经济损失等共计642万元。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心果公司与“大众点评”合作的合同内容、对接联系人和合作联系渠道等信息属于经营信息,而且心果公司在合作协议中约定了特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涉及到解某负责的合同,还约定了具体的电子邮箱,而解某也正是通过合同中确定的电子邮箱与对方进行联系,故可以认定心果公司对商业秘密进行了分类管理,并通过使用工作邮箱的方式进一步限制信息知悉范围,涉案经营信息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而万源汇康公司也是通过解某与“大众点评”平台进行对接,且在万源汇康公司作为供应商的入库信息中,亦将解某作为对接人,在万源汇康公司未能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所获得的经营信息来源于解某。
根据2017年12月19日“大众点评”工作人员所发邮件可知,解某、万源汇康公司涉案行为足以令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万源汇康公司与心果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整体性混淆,攀附了心果公司商誉。因此,西城法院判决万源汇康公司、解某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心果公司经济损失等355万元。解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心果公司与万源汇康公司之间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解某作为万源汇康公司的联系人与“大众点评”平台联系对接,属于与万源汇康公司共同实施了涉案被诉侵权行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解某从心果公司离职后,“大众点评”平台基于对解某的个人信赖而自愿选择与万源汇康公司进行合作。解某及万源汇康公司利用解某任职于心果公司的身份,使“大众点评”工作人员误认为万源汇康公司与心果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行为。法院判决驳回解某上诉请求,维持了西城法院所作一审判决。
从老东家的角度而言,不仅要做好相关的保密措施,避免商业秘密泄露,还要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这样才能在商业秘密泄露后追究责任、损失。对于新公司而言,面对从同业竞争者跳槽而来的员工,需要审查其带来的客户资源或相关成果权属,若是包括了老东家的商业秘密或者其知识产权,一定不能擅自使用,避免侵犯知识产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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