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可以,不过实践中不一定支持。有的法官判支持*,有的判不支持*。如下面这个案件,就判z决支持*。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卖家是否应向赵买家返还已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
依据双方在《合作建房认购协议书》中的约定,陈卖家承担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将约定方位的房屋按约定装修标准建成后在约定期限内交付赵买家,而赵买家承担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向陈卖家分期支付对价款,故前述有关权利义务的约定符合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因双方交易涉及宅基地上房屋买卖,而双方均非该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故该交易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法z院认定双方之间的交易属于宅基地上房屋买卖且该交易行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作相应返还,故赵买家诉请陈卖家返还已收取的10万元购房款并支付自其提起本案诉z讼之日起的*,符合法律规定法z院对此予以支持。陈卖家以双方之间属于合作建房关系,且其收取的10万元建房款已投入前期建设工程*为建筑附着物为由,认为其无需向赵买家返还该10万元,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陈卖家以赵买家对造成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为由,认为其无需向赵买家支付相应*,但*属于法定孳息,在陈卖家负有返还10万元款项义务的情况下,村民反悔收回房屋咨询,其占有该款项的法定孳息亦缺乏法律依据,故陈卖家的该项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亦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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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宅基地房后拆旧建新未报建,发生*法z院管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管,法z院会以房屋违建,需要行政部门拆除为由驳回起诉。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然之前的宅基地房有宅基地证,但证上写的5层。买家买房后拆除重建九层半,重建行为未报建,则该九层半都违建,应拆除,法z院不处理。至于该房屋是否会被拆除,实践中就看部门的执行力了,有的会拆,有的不会拆。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本案郭仪兴请求确认《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无效,苏志文、苏志伟、苏永存将其占有的位于白云区同德围鹅掌坦大街41号房屋中的两层半房产交还给郭仪兴使用。本案处理讼争房屋的返还,首先需确定讼争房屋是否合法建设,郭仪兴与苏志文、苏志伟、苏永存签订《协议书》合建的房屋已拆除,讼争房屋是将原有的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拆除后重新建设,重建房屋为九层半,超出原宅基地使用证核准的五层,至今未办报建手续,对此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当事人应就重建房屋是否合法建设的问题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后,买卖无效处理咨询,再就合建协议的效力、房屋返还、财产损益等问题进行协商或另行诉z讼一并解决为宜。在此之前,本案*不宜由法z院直接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z讼法》百四十条款第(三)项的规定,宅基地赠与合建*咨询,裁定如下:驳回郭仪兴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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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买卖合同买家能要求按*标准赔偿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一个地方如果即将*,势必导致众多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的诉z讼。此类诉z讼中,买家大多会要求按*标准赔偿,但都不会得到法z院支持。法z院一般是评估宅基地上盖房屋的价值,然后判z决返还购房款,有增值的再赔偿全部或部分增值损失。如下面这个案件,法z院就不支持买家要求按*标准赔偿的诉求。
判z决书节选:
关于涉案《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效的损失范围确定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据此可知,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的价值亦因主体的特定性,而同样具有身份的特殊性质,其价值变化不应计入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范围。熊买家因合同无效所遭受的损失,应为涉案房屋上盖建筑物价值与原购房款之间的差额。熊买家认为涉案房屋处于广州市黄埔区南岗南街的旧城改造房屋,楼房升值损失应按现时旧城改造标准对其进行赔偿,依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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