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保单(binding clip,cover note)又称“临时保单”,是保险人在出立正式保险单之前签发的临时凭证。它的作用是证明保险人已同意给予被保险人的一种保险保障。这种凭证的内容比较简单,只载明与被保险人已商定的重要项目,包括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以及订约双方有关权利和义务等。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必经程序,一般是指由保险人及代理人在尚未办理正式手续之前,先给予投保人的一种临时证明,或是合同双方意见已经基本一致,还有一些具体条件尚需进一步商讨的情况下,先由保险人给予投保人的一种证明。暂保单具有和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效力,有效期一般为30天。当保险单出立后,暂保单自动失效。暂保单也可以在保险单出立之前终止效力,但保险人应事先通知投保人。
暂保单一般适用于财产保险,被称为暂保条。暂保单一般适用于以下情形:第一,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达成一致,但尚有一些条件需要进一步洽谈,先由保险人出具暂保单;第二,保险人的分支机构无权签发保险单,在总公司签发保险单之前,由分支机构签发暂保单;第三,在保险人签发正式的保险单之前,出口商为了结汇,要求保险人出具暂保单,证明出口货物已经投保。第四,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暂保单。
与保险单相比,暂保单的内容相对简单,一般仅载明被保险人、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标的、保险费、保险期限等重要事项。
机动车辆提车暂保单在我国广泛被使用,机动车辆提车暂保单适用于承保依法购买但尚未取得正式车牌号码仅有临时车牌号码的机动车辆。暂保单的保险期限与临时车牌的有效期相同,并且不得超过30日。暂保单仅承保车辆损失险及5万元赔偿限额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收取标准是:车辆购置价在10万元以内的,保险费300元;车辆购置价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内的,保险费400元;车辆购置价30万元以上的,保险费为500元。机动车辆提车暂保单可以根据保险公司授权由保险代理人出具。
2.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保险凭证(certificate of insurance),是保险公司签发给投保人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保险凭证一般不记载保险条款,其正面内容也相对简单些,实质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具有与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表3-8、表3-9是运输保险凭证格式。
保险凭证通常使用于以下场合:第一,在货物运输保险中,根据总括预约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以记载某一运输合同下承保的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航程或航次等事项。第二,在机动车辆保险中,保险凭证的签发表明被保险人依法参加了机动车辆保险和第三人责任险。第三,在团体保险中,保险单由团体保管,参加保险的团体成员持有保险凭证,作为参加团体保险的证明。
3.预约保险单
在传统保险业务中,有两种预约保险,一种是使用于进口贸易;另一种是针对出口贸易。
以fob、c&f及其他类似买卖条件进口货物时,进口方根据装船通知进行投保申请。但是,如果装船通知延误或遗漏,则在途货物就处于无保险状态。针对这种情况,买方会用与保险人订立预约保险合同的办法来解决。预约保险合同一般适用于数量大、运输时间长的货物保险。在总括预约保险合同中,装载货物的船名、货物、装船时间等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总括预约保险合同签发的保险单被称为预约保险单(provisionalpolicy),更多的情况下保险人会签发暂保单,而不是保险单。在投保人得到装船通知(declaration of shipment)后,明确具体的装运数量、船名、发船日期及其他内容时,投保人提出确定投保申请,被称为确定通知(definite declaration),保险人签发通常的保险单。
如果以fob等条件长期、大批量进口货物时,前述的针对单批货物的预约保险合同存在明显的不足,因此,这时的进口货物保险将使用与出口货物保险类似的总括预约保险。
总括预约保险合同(open contract,o/c)在我国被等同于一般预约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签订的运输保险协议,约定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将需要运输的货物向保险人投保,保险人根据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对在期限内发生的货物运输损失负责赔偿。总括预约保险合同是总括保险合同与预约保险合同的结合,总括保险合同是与特定保险合同相对应的,预约保险合同是与即时保险合同相对应的。根据总括预约保险合同签发的保险单被称为开口保险单(open policy,o/p),当然,在实际的业务中,更多的是对每一批次的货物签发通常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总括预约保险合同与一般预约合同比较要复杂得多,因为其不仅具有预约保险的特点,还在于保险期限较长,承保货物需要分为许多批次运输等。总括预约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保险货物的范围、承保险别、保险费率、最高保险金额以及保险费的计算办法,有的还对运输工具和运输路线做出限制。凡属总括预约保险单规定范围内的货物,一经起运保险合同即自动按预约保险单上的承保条件生效,但要求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对每批货物运输发出起运通知书,也就是将每批货物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运输工具的种类和名称、航程起讫点、开航或起运日期等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签发正式的保险单证。
总括预约保险具有下列积极价值:
(1)因为预先进行了保险条件与费率的协商,所以,不仅节省每次装船都与保险人交涉保险条件与费率的时间,而且,根据既定的保险费率也易于掌握对货物买卖的交易成本。
(2)避免投保的延误或遗漏等现象。在总括预约保险中,即使投保人没有及时通知每批货物运输的情况,根据约定,保险人可同样予以承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