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条例》。1985年对关税制度进行了全面修改,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1987年和1992年先后两次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
2003年10月29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关税制度
(1)纳税人。纳税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
(2)课税对象。课税对象是国家允许,属于《进出口税则》规定应征税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
(3)税率。关税的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出口税率和暂定税率。
①进口关税税率。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
②出口税率。一般实行差别比例税率。
③暂定税率。对进出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4)进口货物原产地的认定。确定原产地分两种情况:①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即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②实质加工标准,即指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
(5)关税的减免。减免进出口关税的权限属于中央。关税减免主要可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三种类型。
3、关税计算
(一)出口关税
出口关税是以出境货物和物品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关税。征收出口税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限制、调控某些商品的出口。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多数国家为了增强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而不征收出口税。
出口货物应当以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应征出口关税税额=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出口税=fob/(1+出口关税税率)
(二)进口环节代征税
进口货物、物品在办理海关手续放行后,进入国内流通领域,与国内货物同等对待,所以应缴纳应征的国内税。为了简化进口货物、物品国内税的再次申报手续,这部分税依法由海关在进口环节代为征收,这就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进口环节代征税可以划分为消费税和增值税两部分。
(三)船舶吨税、关税滞纳金
船舶吨税是由海关代为在设关口岸对进出、停靠我国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征收的一种使用税。凡征收了船舶吨税的船舶不再征收车船税,对已经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船舶,不再征收船舶吨税。可通过是否与我国签订互惠协议划分为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如果与我国签订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则适用优惠税率;反之,则适用普通税率。
关税滞纳金是指在关税缴纳期限内履行其关税给付义务的纳税人,被海关课以应纳税额一定比例的货币给付义务的行政行为。征收滞纳金的目的是通过使滞纳关税的纳税人承担新的货币给付义务的方法,促使其尽早履行其关税给付义务。
